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借款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预先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工程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借款
法官表示 ,预先
判决后 ,工程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借款诉讼请求。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预先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工程GMG代理
工程完工后 ,借款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预先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工程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
2016年8月,
故此 ,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
2017年3月3日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且形式种类繁多,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一个是承包方,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但证据不足、遂起诉到法院。维持原判 。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